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1號
- 原告
- 峰匯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紹談
- 原告
- 峰匯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紹談
- 原告
- 峰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紹談
- 原告
- 品峰環保企業社即彭黃嬌妹
- 被告
- 文心匯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服務費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8,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管理委員會之主管機關核備函、法定代理人備查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