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峰匯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彭紹談、峰匯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峰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品峰環保企業社即彭黃嬌妹、文心匯社區管理委員會、林俊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1號 原 告 峰匯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紹談 原 告 峰匯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紹談 原 告 峰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紹談 原 告 品峰環保企業社即彭黃嬌妹 被 告 文心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俊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服務費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8,8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並具狀提出被告管理委員會之主管機關核備函、法定代理人備查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