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東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建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2號原 告 東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李德豪律師 複 代理人 蔣子嫣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翰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41,248元(USD$272,400*29.5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80,695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