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富昱鼎科技投資有限公司、鄒育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富昱鼎科技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育衛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峰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伍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