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佑鍾有限公司、邱顯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佑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庭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郁京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648元,應徵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