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25號
- 原告
- 佑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顯庭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郁京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648元,應徵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