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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2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李宇璿

原告
佑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庭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郁京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648元,應徵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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