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26號
- 原告
- 玄峰體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主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英傑即傑瑞設計割字輸圖行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玖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珮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