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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3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蔡欣怡

原告
百閔建設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閔棊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庭羽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壹萬柒仟零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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