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游月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 告 游月碧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典藏人文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先行調解,惟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貳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