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雙饗丼企業社即張嘉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7號 原 告 雙饗丼企業社即張嘉宏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陳貞文律師 被 告 陳凱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暫定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