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菱台股份有限公司、中東辰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 告 菱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東辰美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林欣儀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曾聲請對被告上詮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柒仟壹佰參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肆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㈢、如兩造間有訂立書面契約書,並應提出該書面契約書影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