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利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宣宥浩、王敏、宣昶有、金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 告 宣宥浩 法定代理人 王敏 被 告 宣昶有 被 告 金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確認股東權利存在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