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張詠晶
- 法定代理人孫誠新、吳欣庭、吳譽文
- 原告竣躍武陵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被告奕品有限公司法人、威冠菖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 告 竣躍武陵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誠新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被 告 奕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欣庭 被 告 威冠菖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譽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排除侵害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訂為新臺幣(下同)2,667,300元(計 算式:1,575,300+180,000+912,000=2,667,3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33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 具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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