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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6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林南薰

原告
瑋創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智勝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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