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慧穎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何永慎、華盈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慧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 告 慧穎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永慎 被 告 華盈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慧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華盈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5,000元,應 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