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汯沅科技有限公司、謝奇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汯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奇璋 訴訟代理人 蔡采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安卓思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台灣安卓思科技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