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秀榆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美嘉綸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8,6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11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8,6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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