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40號
- 原告
- 廖文松
- 訴訟代理人
- 秦睿昀律師
- 被告
- 致成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政凱
- 被告
- 陳立國際車業
- 法定代理人
- 翁廷榮
- 被告
- 顏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及被告顏家祥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