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宏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4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宏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 於民國112年7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