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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9號

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彭淑苑周美玲楊子龍

原告
楊閔棊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告
凱揚友立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庭羽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複代理人
蔡嘉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周美玲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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