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楊閔棊、凱揚友立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9號 原 告 楊閔棊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凱揚友立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庭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嘉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周美玲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