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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彭淑苑周美玲楊子龍

  • 當事人
    楊閔棊凱揚友立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9號 原 告 楊閔棊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凱揚友立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庭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嘉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周美玲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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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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