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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4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蔡孟芳楊明箴王凱平

上訴人
諭銓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臻果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不服之程度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僅對反訴所受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算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復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於法不合,依前開規定,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上訴人僅對第一審判決關於反訴所受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592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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