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5號
- 原告
- 陳美侖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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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等訴,惟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4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