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瑞、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黃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9號 原 告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被 告 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11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