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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鄭政宗

  • 當事人
    亞膜環球股份有限公司明祐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亞膜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信樂 被上訴人即 明祐科技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明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通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 補正,此項通知(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1日寄存送達於 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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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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