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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張詠晶

上訴人
國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張郁素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
被上訴人
姜森彬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鄭玉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通知限上訴人於收受通知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予上訴人所指定送達處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存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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