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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李珮瑜張百見王凱平

原告
鄭曉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曉如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羿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宜昇律師
被告
王興松
被告
王詹蘭英
被告
王姵淳
被告
王美容
被告
王垂坤
被告
王宥筑
被告
卓吳束汝
被告
莊永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卓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12年1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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