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追償電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胡忠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被 告 這一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朝立 訴訟代理人 李紹榳 陳勇全 林益聖 楊舒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6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