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0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胡忠興
- 訴訟代理人
- 陳詩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羿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宜昇律師
- 被告
- 這一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朝立
- 訴訟代理人
- 李紹榳
陳勇全
林益聖
楊舒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520號
陳勇全
林益聖
楊舒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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