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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0號

追償電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楊明箴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羿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宜昇律師
被告
這一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朝立
訴訟代理人
李紹榳

陳勇全

林益聖

楊舒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報更換被告公司智慧電表之承包商姓名、地址及更換當時電表箱之情形,並提出當日會勘記錄等資料。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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