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追償電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胡忠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被 告 這一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朝立 訴訟代理人 李紹榳 陳勇全 林益聖 楊舒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報更換被告公司智慧電表之承包商姓名、地址及更換當時電表箱之情形,並提出當日會勘記錄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