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劉越晴、佑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徐坤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96號 原 告 劉越晴 被 告 佑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坤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7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