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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27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李珮瑜張百見王凱平

原告
合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昀曄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羿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宜昇律師
被告
林瑩蒼

古煥文

居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告林瑩蒼為公示送達,並指定由受命法官於民國111年12月6日15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瑩蒼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暨退回郵件在卷可憑,爰依原告之聲請,准對被告林瑩蒼為公示送達,並通知如主文後段所示準備程序庭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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