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楊明箴

原告
新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倉嘉
被告
速碼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0,9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