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新展科技有限公司、偕倉嘉、速碼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宏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新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倉嘉 被 告 速碼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0,9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