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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確認股東權利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張詠晶

原告
宣宥浩
法定代理人
王敏
被告
金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以111年度補字第94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萬200元,並已於同年月28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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