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利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宣宥浩、王敏、金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原 告 宣宥浩 法定代理人 王敏 被 告 金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以111年度補字第94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萬200元,並已於同年月28日將 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