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 原告
- 宣宥浩
- 法定代理人
- 王敏
- 被告
- 金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宣昶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以111年度補字第94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萬200元,並已於同年月28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