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嘉鴻、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賴昭銑、彭萬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原 告 陳嘉鴻 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參 加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被 告 彭萬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