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號

確認法律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鄭政宗

上訴人
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文星
被上訴人
洪村騫
即原告
洪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裁定(通知)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