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星、洪村騫、洪村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文星 被上訴 人 洪村騫 即原 告 洪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裁定(通知)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