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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6號

給付修補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李珮瑜張百見李宇璿

原告
上品院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源佳
被告
螢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補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0日送達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李宇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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