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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傅伊君

原告
蔡育倫
訴訟代理人
林育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憲騰律師
被告
竹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象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為訴之追加及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及變更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及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反面解釋,言詞辯論終結後即不得再為訴之追加或變更或提起反訴,是以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追加及變更,自無從准許。

二、查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2年5月25日具狀追加被告竹富建設有限公司,並變更訴之聲明,核屬言詞辯論終結後之追加及變更,依首開說明,其追加及變更即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原告追加及變更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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