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 原告
- 蔡育倫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康皓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憲騰律師
- 被告
- 竹富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象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為訴之追加及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及變更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及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反面解釋,言詞辯論終結後即不得再為訴之追加或變更或提起反訴,是以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追加及變更,自無從准許。
二、查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2年5月25日具狀追加被告竹富建設有限公司,並變更訴之聲明,核屬言詞辯論終結後之追加及變更,依首開說明,其追加及變更即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原告追加及變更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