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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李宇璿
  • 法定代理人
    徐垣基

  • 原告
    統茂投資有限公司法人陳淑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統茂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垣基 代 理 人 陳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恬如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13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致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1 1000 0002 致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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