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余定陸、謝凱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定陸 代 理 人 謝凱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5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10年1月21日 15,000元 BX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