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王坤民
- 訴訟代理人
- 林妍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1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000-0 1 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