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3號
- 聲請人
- 楊育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盈豪樹脂股份有限公司陳彥彬 中國信託六家庄分行 110年9月10日 13,076元 B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