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楊育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楊育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書 記 官 吳雅真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盈豪樹脂股份有限公司陳彥彬 中國信託六家庄分行 110年9月10日 13,076元 B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