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6號
- 聲請人
- 偉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宗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陳國浩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竹北分行 110年5月31日 239,200元 C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