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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鄭政宗

聲請人
范玉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00019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NX-0000000-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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