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2號
- 聲請人
- 何釗維即惠民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川鼎建設有限公司 徐朝芳 玉山銀行新竹分行 110年11月30日 367,5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