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浩群工程有限公司、曾文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浩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0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浩群工程有限公司曾文政 合作金庫北新竹分行 110年6月8日 150,000元 I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