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三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資三德 訴訟代理人 鄭書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 111年度催字第0000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第一銀行竹北分行 110年4月19日 1,446,400元 E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