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許宏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許宏裕 訴訟代理人 葉麗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1年度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2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48795-3 1 1000 002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48796-5 1 1000 003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48797-7 1 1000 004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48798-9 1 1000 005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48799-0 1 1000 006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48800-4 1 1000 007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48801-6 1 1000 008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48802-8 1 1000 009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48803-0 1 1000 010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48804-1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