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唐佩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唐佩蓉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4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2938-2 1 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