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0號
- 聲請人
- 唐佩蓉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4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2938-2 1 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