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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周美玲

聲請人
唐佩蓉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4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2938-2 1 16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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