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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傅伊君

聲請人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黃桂金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湖口分行 110年7月31日 42,56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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