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號
- 聲請人
-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黃桂金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湖口分行 110年7月31日 42,56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