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松合產業有限公司、王淑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松合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李勻淨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黃桂金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湖口分行 110年7月31日 42,56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