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3號
- 聲請人
- 林采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佳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0002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奇力新電子企業) 79-ND-000000-0 1 1000 002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奇力新電子企業) 79-ND-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