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號
- 聲請人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代理人
- 邱松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佳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鈺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竹東分行 110年2月5日 11,137元 SCAA0000000 002 鈺立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竹東分行 110年2月5日 14,522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