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明興、邱松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代 理 人 邱松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催字第93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鈺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竹東分行 110年2月5日 11,137元 SCAA0000000 002 鈺立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竹東分行 110年2月5日 14,522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