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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王佳惠

聲請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代理人
邱松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鈺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竹東分行 110年2月5日 11,137元 SCAA0000000  002 鈺立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竹東分行 110年2月5日 14,522元 SC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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