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建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林建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新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2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0002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03NE0000461-6 1 10000 002 新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03NE0000462-8 1 10000 003 新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03NE0000463-0 1 10000 004 新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03NE0000464-1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