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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2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周美玲

聲請人
戴雲婷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二、按,聲請除權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發函聲請人應於收受該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1,000元,並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見本院卷第23頁函稿),該通知已於111年11月10日依照聲請人聲請狀填載之收件地址寄存送達聲請人(見本院卷第25頁送達證書),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見本院卷第29~33頁收文收狀、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則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83-090-NX-0002595-7 1 6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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